《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解讀
2025/1/15 14:45:02點擊:
《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是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旨在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以及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以下是對該條例的詳細解讀:
一、發(fā)布與實施
- 發(fā)布時間:2020年5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 發(fā)布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適用范圍
該條例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qū)域內的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其中,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和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三、管理職責
-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xié)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組織落實電動自行車安全通行、規(guī)范停放和安全充電等保障措施。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監(jiān)督管理和電動自行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jiān)督管理。
- 其他部門: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消防救援、綜合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相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四、電動自行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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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與銷售:
- 電動自行車生產者應當依法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確保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將銷售的車輛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信息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并不得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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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與行駛:
- 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號牌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市、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 禁止駕駛無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或者偽造、變造、冒用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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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與停放:
-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并佩戴安全頭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區(qū)域的設置納入城市道路相關建設規(guī)劃和住宅小區(qū)、單位建設規(guī)劃。
- 住宅小區(qū)、單位應當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區(qū)域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限時充電設施,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定期檢修蓄電池電氣線路,防止因電氣線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發(fā)火災事故。
五、法律責任
對于違反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相關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罰。例如,駕駛拆除或改變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將被處以罰款;駕駛有其他改裝、拼裝、加裝情形的電動自行車,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六、其他規(guī)定
- 條例還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以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安全保障。
- 快遞、外賣等服務企業(yè)和互聯(lián)網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yè)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綜上所述,《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從生產、銷售、登記、行駛、停放等多個方面對電動自行車進行了全面規(guī)范,旨在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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