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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規(guī)范》DB32/T3904-2020

2025/6/23 9:01:54點擊:

1 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的術語、目標和要求、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耐火等級、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和器材、電氣、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防火設計和消防安全管理,既有建筑配建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可參照執(zhí)行。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nèi)容通過文中的規(guī)范性引用而構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7761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

GB 20517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 5006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 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設計統(tǒng)一標準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

GB 51251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tǒng)技術標準

GB 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技術標準

GB 5134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

JGJ 100 車庫建筑設計規(guī)范

CECS 219:2007 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應用技術規(guī)程


3 術語

以下術語適用于本文件。

3.1 

電動自行車electric bicycle

以車載蓄電池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xiàn)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來源:GB 17761-2018]

3.2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 charging and parking placesof electric bicycle

用于電動自行車停放或充電的場所。

注:包括電動自行車庫電動自行車停車場。

3.3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備 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facility

與電動自行車動力蓄電池相連接,并為其提供電能的設備。

注:一般包含充電柜、充電插座及其配套的配電箱、線纜等。

3.4 

電動自行車庫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設置在建筑物內(nèi)用于電動自行車停放或充電的場所。

注:包括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庫、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庫等。

3.5 

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 separate electric bicyclegarage

單獨建造的,具有獨立完整的建筑主體構件與設備系統(tǒng)及配套充電設備的電動自行車庫。

3.6 

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庫 attached electric bicyclegarage

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nèi),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其建筑主體結構的電動自行車庫。

3.7  

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庫 open electric bicyclegarage

任一層電動自行車庫外墻敞開面積大于該層四周外墻體總面積的25 %,敞開區(qū)域均勻布置在外墻上且其長度應大于車庫周長的50 %的電動自行車庫。

3.8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lot

用于電動自行車停放或充電的室外場地。


4 目標和要求

4.1 目標

為了預防電動自行車火災,防止火災蔓延,減少火災損失,保障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制定本文件。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防火設計和消防安全管理應當做到使用方便、安全可靠、經(jīng)濟合理、技術先進。

4.2 要求

4.2.1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應當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并應與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4.2.2 非機動車庫的防火設計和消防安全管理應執(zhí)行本文件的規(guī)定。

4.2.3 既有建筑配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的原則,優(yōu)先選擇設置在室外露天區(qū)域。

4.2.4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防火設計和消防安全管理除應符合本文件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江蘇省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5 總平面布置

5.1 一般規(guī)定

5.1.1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設置在室外露天區(qū)域,不應占用建筑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影響消防設備、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使用。確有困難需要設置在建筑內(nèi)時,應當按照本文件要求采取相應的防火技術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5.1.2 廠區(qū)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布置在生活、辦公等非生產(chǎn)區(qū)域,不應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

5.1.3 建筑物的人員出入口應采取限制電動自行車通行的措施,并應設置警示標識。

5.2 防火間距

5.2.1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場地邊界與建筑物外墻門、窗、洞口等開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間距不應小于6.0 m。當建筑物外墻保溫或裝飾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低于B1級時,電動自行車停車場場地邊界與建筑物外墻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間距不應小于6.0 m。

5.2.2 電動自行車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電動自行車庫與其他建(構)筑物、可燃材料堆場、儲罐(區(qū))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有關民用建筑的規(guī)定;

——地下或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的推行坡道的地面開口與地面建筑之間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的規(guī)定;當?shù)孛娼ㄖc推行坡道的地面開口相鄰一側外墻為防火墻,或推行坡道入口與停車區(qū)之間采用防火墻及甲級防火門分隔時,其與地面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不限。


6 平面布置和耐火等級

6.1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

6.1.1 停車位數(shù)量大于200輛時,停車場出入口應不少于2個,兩個出入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0 m,出入口凈寬度不應小于2.0 m。

6.1.2 停車場應劃線限定停車場范圍,停車位應分組布置,每組長度不宜大于25.0 m,組與組之間應設置間距不小于2.0 m的隔離帶,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 h的不燃燒體隔墻分隔。

6.1.3 電動自行停車場設置防風雨棚時,防風雨棚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應大于該停車場四周總面積的50 %,開口區(qū)域總長度不應小于停車場周長的50 %。當防雨棚四周開口面積不滿足要求時,應按電動自行車庫的相關要求執(zhí)行。防風雨棚的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B1級。

6.2 電動自行車庫

6.2.1 電動自行車庫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6.2.2 當電動自行車庫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室內(nèi)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應大于7.0 m。

6.2.3 地上電動自行車庫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小學的教學樓及其集體宿舍、醫(yī)院病房樓和門診樓等貼鄰布置。

6.2.4 電動自行車庫應劃定停放區(qū)域、充電區(qū)域和疏散通道區(qū)域。沿疏散通道雙面布置停放電動自行車車位時,疏散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2.6 m;沿疏散通道單面布置停放電動自行車車位時,疏散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1.5 m。

6.2.5 電動自行車庫內(nèi)的電動自行車應分組停放,每組停車位數(shù)量單排不宜超過20輛,組與組之間應設置間距不小于2.0 m的隔離帶,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 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 h的不燃燒體隔墻分隔。

6.2.6 電動自行車庫的內(nèi)部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利用建筑架空層作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庫時,建筑物的保溫或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


7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7.1 防火分區(qū)和防煙分區(qū)

7.1.1 電動自行車庫應當單獨劃分防火分區(qū)和防煙分區(qū),其防火分區(qū)及防煙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地上電動自行車庫每個防火分區(qū)和防煙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地下或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每個防火分區(qū)和防煙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

——地上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庫每個防火分區(qū)和防煙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

——當電動自行車庫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除外)時,每個防火分區(qū)和防煙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前兩款規(guī)定增加1.0倍。

7.1.2 防火分區(qū)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防火墻上確需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7.2 防火分隔

7.2.1 電動自行車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 h的樓板與建筑物其他區(qū)域分隔,防火墻上確有需要設置開口時,應符合本文件7.1.2的規(guī)定。

7.2.2 電動自行車庫的外墻開口與上、下層門、窗洞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2 m的不燃燒體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其上方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 h、寬度不小于1.0 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

7.2.3 建筑物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不應直接通向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庫。

7.2.4 經(jīng)常有人員通行處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應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功能。

7.3 安全疏散

7.3.1 電動自行車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q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 m。

7.3.2 電動自行車庫內(nèi)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qū)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qū)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qū)進行分隔,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qū),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qū),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

7.3.3 用于電動自行車推行的坡道,可作為電動自行車庫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3.4 為住宅服務的地上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的疏散樓梯可借用住宅部分疏散樓梯,但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應設置明顯標識。

7.3.5 電動自行車庫室內(nèi)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0 m,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時可增加25 %。


8 消防設施和器材

8.1 消防設施

8.1.1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入口處宜設置輕便消防水龍。

8.1.2 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室內(nèi)消火栓系統(tǒng),并應配置消防軟管卷盤;當建筑物根據(jù)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不必設置室內(nèi)消防給水系統(tǒng)時,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其布置應滿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的2股水柱同時到達任何部位的要求,布置間距不應大于30.0 m。

8.1.3 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并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噴頭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火災延續(xù)時間不應小于1.00 h,應采用濕式系統(tǒng);

——當電動自行車庫建筑面積大于1000㎡時,火災危險等級應按中危險級I級確定;

——當電動自行車庫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時,可設置局部應用系統(tǒng),火災危險等級應按中危險級I級確定;

——當電動自行車庫建筑面積不大于300㎡時,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可按CECS 219:2007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設計,火災危險等級可按輕危險級確定;

——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庫的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應采取防凍措施。

8.1.4 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或火災報警裝置,并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當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時,可設置具備無線通訊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庫,當所在建筑根據(jù)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不必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時,應增設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或采用具備無線通訊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當設置有需要聯(lián)鎖動作的消防設備時,應增設火災聯(lián)動裝置;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應根據(jù)生產(chǎn)企業(yè)產(chǎn)品說明書確定,并應符合GB 50116的規(guī)定。

8.1.5 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排煙設施,一個防煙分區(qū)排煙量按90 m3/(h·㎡)計算,且不應小于15000 m3/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該房間建筑面積3 %的自然排煙窗(口)。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宜在外墻或頂部設置固定窗。

8.1.6 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GB 51309的規(guī)定。

8.2 消防器材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的危險等級可按中危險級確定,單具滅火器的滅火級別應不小于3A,滅火器宜采用能適用于A、E類火災的滅火器,滅火器配置應符合GB50140的規(guī)定。


9 電氣

9.1 原則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備應當由專業(yè)人員施工,電氣產(chǎn)品、線纜應采用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的合格產(chǎn)品。

9.2 要求

9.2.1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配電系統(tǒng)應由配電箱、專用充電柜(插座箱)組成,宜優(yōu)先采用專用充電柜型式。

9.2.2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充電用電源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且宜采用三相進線,進線側的上一級電源開關,應具備發(fā)生火災報警后,能切斷供電電源的功能。

9.2.3 供電動自行車充電設備的末級配電箱,其出線回路應設置電氣防火限流式保護器。

9.2.4 電動自行車充電柜應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定時斷電、充電故障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漏電保護功能,并宜具備充電故障報警、功率監(jiān)測、高溫報警等功能。

9.2.5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內(nèi)不應出現(xiàn)接線板等移動式接線裝置,每個插座箱內(nèi)不應超過四個插座。

9.2.6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配電箱、充電裝置、線路等應具備防撞功能。安裝于室內(nèi)的配電箱、充電柜、插座箱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30;安裝于室外的配電箱、充電柜、插座箱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5。

9.2.7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設置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火災圖像等視頻監(jiān)控信號應實時傳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9.2.8 電氣線路敷設應符合GB 51348的規(guī)定。


10 消防安全管理

10.1 一般規(guī)定

10.1.1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負責本單位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負責其管理區(qū)域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1.2 未設物業(yè)管理服務的村(居)民區(qū),應由村(居)民委員會統(tǒng)一明確該居民區(qū)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2 日常管理

10.2.1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社會單位等應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巡查制度,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明確專人負責,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并加強夜間巡查,巡查時間間隔不宜大于2.00 h,及時發(fā)現(xiàn)和制止在公共區(qū)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行為,巡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設備外觀破損、設備運行異常時應立即組織進行維修;

——每月至少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備的充滿自動斷電、定時斷電、充電故障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漏電保護功能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應當開展經(jīng)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深入宣傳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安全知識,普及初起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常識;

——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0.2.2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不應在建筑物內(nèi)除電動自行車庫以外的其他區(qū)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進行充電;

——不應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不應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通道及其兩側等影響通行的區(qū)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進行充電;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不應拉接臨時線路、插座和開關,確需進行維修改造時,應由具備相應資質(zhì)的電工實施;

——電動自行車充電時,充電器應遠離可燃物,不應放置在電動自行車座墊等可燃物上,確保通風和散熱;

——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進行充電,在充電前應對待充電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安全狀態(tài)檢查,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不應一座多充,不應長時間過度充電。

10.2.3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保持正常運行,不應隨意關停。